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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被连环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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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举报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一直没有答复,举报人于2024年3月07日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了此事,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短信通知举报人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咨询,3月20日上午举报人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被李主任接待,李主任当场电话咨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答复没有发现此监督申请,2024年3月28日下午举报人再次去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查院12309服务中心准备在此申请立案监督、被接待,接待人员仔细询问后查询得知已经有了结果,于2024年3月28日14点28分举报人在该院12309服务中心接收到编号“青李沧检五部【2023】8号”纸质答复函、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院做出不符合监督申请的通知书、并且当场在回执签字摁手印。
青岛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不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是事实依据做出驳回立案申请“青公刑复核字【2022】172号”的决定是违法的,并且有多项程序违法事实,造成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举报。
此事的问题:
1举报人是2022年11月28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监督申请,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来看是2023年9月7日才有的结果,属于违法严重拖延后并无事实根据做出的决定,因此举报;
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有了结果以后故意压着不通知举报人、一直到2024年3月28日举报人去该院准备再次申请立案监督才得到该通知,得到通知前接待人员说该办事人员曾经电话通知举报人但是一直没打通、举报人说我的电话24小时开机并且在申请书上有联系地址、并且接待人员没有拿出给举报人打电话的记录作为证据,所以举报人认为这案件涉嫌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故意拖延、严重渎职给作案人提供保护伞,让作案人继续危害社会和控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做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决定,因此举报;
3作案人犯罪事实明显证据充分、条理清晰、并且已经自证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可是青岛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此案处理过程中违背事实、程序违法明显、并且违反警察法多项相关条款为作案人开脱犯罪事实、提供了保护伞,所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说不符合监督条件是违背事实没有根据的。因此举报。
事实如下:
1)青岛市公安局办案人没有依法调查涉案房屋来源的真实性,程序违法,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2)青岛市公安局办案人没有依法调查作案人伪造政府公文公章对控告人诈骗的事实,程序违法,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3)青岛市公安局办案人没有依法调查作案人当庭用伪证、包括证词和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程序违法,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4)作案人给举报人的房屋证明和当庭提交的房屋证明明显不一样、属于自证犯罪事实,但是青岛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没有就此调查,程序违法,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5)报案人已经在刑事鉴定申请上签字摁手印但是青岛市公安局没有把鉴定结果通知举报人,程序违法,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6)请注意起初青岛市公安局李村派出所就以多种借口不支持立案,后来举报人依法复核申请、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依法支持过举报人的立案申请:青沧公刑复字【2022】00021号,后又被没有事实根据的驳回。
所以举报人认为涉及本案的公安局办案人员、审核人员、和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员均存在违法事实,因此依法举报,申请领导依法审查并依法处理违法办案人员,通知举报人。
控告人将依法多渠道投诉、举报和控告,直到有结果。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3-30 11: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