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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枉法 继续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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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由:青检民监【2023】143号民事监督申请过程中故意拖延,违背实事,替枉法法官隐瞒不依法调查证据的事实,替枉法法官隐瞒被告不提交房屋来源证明的事实,替被告(青岛市家家乐农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隐瞒、开脱犯罪事实,故意针对控告人进行了枉法和渎职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破坏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违法做出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因此控告。事实与理由:1.被告用伪造的公文公章对控告人进行了合同诈骗,控告人在不知被诈骗的情况下履行了该合同,所以不存在被控告人所说的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完全是被控告人违背事实的说法、没有依据,属于陷害控告人是严重违法行为,所以被控告人不应该就此项判定不支持监督申请。2.控告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撤销无效合同是依法有据的,是被控告人故意陷害控告人歪曲事实的说法,所以被控告人不应该就此项判定不支持监督申请。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所以被控告人不应该就此项判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属于枉法裁判。4.控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有理有依据属于正常索赔不违法,所以被控告人不应该就此项判定不支持监督申请。5.被告用伪造的公文公章对控告人诈骗的事实与本案有重要的必然联系是本案的关键不可分割,控告人就此事在开庭前、庭审中均提出调查证据申请,三级法院涉审法官没有依法调查证据,确认是枉法审理裁判,控告人提出申请对此项枉法行为监督,被控告人故意对此项不监督并隐瞒事实。6.三级法院涉审法官没有依法要求被告出示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故意造成事实不清,属于枉法审理裁判,控告人提出申请对此项枉法行为监督,被控告人没有依法监督并且故意隐瞒。7.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伪证:被告说该房屋是政府用地不需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当控告人依据疫情期间国家惠民政策要求被告对该房屋租金减三免三时被告说该房屋不是政府所有,被告当庭伪证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三级法院涉审法官没有依法对被告做出相应处罚并且采信该伪证,属于枉法审理裁判,控告人提出申请对此项枉法行为监督,被控告人没有依法监督并且故意隐瞒事实。8.控告人申请三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被三级法院违法拒绝、造成认定事实不清,控告人依据《法官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提出监督申请,被控告人没有依法监督并且故意隐瞒事实。9.被告代理律师李宁在一审和二审出庭时控告人发现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同,并没有当庭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违反律师法,控告人申请监督,被控告人没有依法监督并隐瞒事实。10.本案于2023年2月28日被受理,期间控告人多次询问结果均被被控告人故意违法拖延,控告人逐级控告至最高检十部、该部门做出回应要求被控告人七日内联系控告人。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针对控告人做出了陷害和违法监督的犯罪行为并且严重干扰司法公正,属于知法犯法,因此请求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于处罚并通知控告人。2.驳回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支持控告人的监督申请。3.依法调查三级法院涉审法官的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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